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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0月27日前向我局反馈。感谢您的参与!
征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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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箱:1034277830@qq.com
联 系 人:徐云娇
联系电话:0566-2044169
附件:1.《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2.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26日
关于《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目前,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当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文明城市综合测评,我市加快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十分必要。
一是适应新形势新政策的需要。《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于2010年出台,较好地规范了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为我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已难以适应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已经跟不上新时代城市治理理念以及对包括建筑垃圾在内的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的新要求。
二是推进我市城市绿色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仍然停留在“产生—排放”的简单粗放式处置阶段,基本上以倾倒回填为主,处置方式比较单一,处置模式比较粗放,大部分处置场所为简易填埋场或露天堆放,缺乏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制定《办法》将有助于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扩大建筑垃圾用途,缓解消纳压力。
三是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需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健全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增加了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提出了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要求,推进源头减量,促进回收利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工程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处置义务,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明确了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处置行为,严格设置处罚机制,将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到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安排,我局成立了以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为组长,政策法规科、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人员为组员的立法调研组,承担了《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调研论证工作。调研组收集并整理了相关上位法、外省市、省内市相关规定和经验做法,有关方针政策以及重要论述等内容,重点对合肥市、马鞍山市、南京市、宁波市、南通市、嘉兴市等6个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学习。通过调研考察,全面了解了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基本情况,研究分析了目前相关管理制度,于2022年9月形成了《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三、制定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规章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政策文件依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借鉴依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共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共八条(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定义、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处置原则、处置收费等。
(二)处置核准共四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核准申请、明确规定了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
(三)建筑垃圾管理共五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管理、明确规定了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人制度、明确规定了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要求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共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运输车辆管理要求、明确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名录、 明确规定了运输建筑垃圾前申办单车准运证、明确规定了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等。
(五)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共四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消纳场规划编制、消纳场所设置、消纳场所管理、回填备案等。
(六)监督管理共三条(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等。
(七)法律责任共十一条(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共两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九华山风景区、青阳县、东至县、石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和本办法施行时间。
《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2022年9月26日至10月27日,通过市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收到公众意见1条,予以采纳。2022年9月26日,书面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集到反馈意见20条,经过认真研究,采纳5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11条。另,我局党组反馈意见1条,予以采纳。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部门 | 反馈的意见 | 采纳情况及原因 |
1 | 青阳县人民政府 | 相应条款由“市、区”改为“市、县、区”方便参照适用。 | 采纳 |
2 | 条款内关于日期的规定,建议统一工作日或者日历日。 | 采纳 | |
3 | 第九条的备案和第十条的核准进行条款合并。 | 未采纳。原因:第九条【处理方案备案】是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第十条【处置核准】是对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要求,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获得处置核准。 | |
4 |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相应条款由“市、区”改为“市、县、区”方便参照适用。 | 采纳 |
5 | 条款内关于日期的规定,建议统一工作日或者日历日。 | 采纳 | |
6 | 第九条的备案和第十条的核准进行条款合并。 | 未采纳。原因:第九条【处理方案备案】是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第十条【处置核准】是对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要求,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获得处置核准。 | |
7 | 石台县人民政府 | 统一全市建筑垃圾收费标准或提供收费标准设置指导。 | 未采纳。原因:条文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处置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待制定的政府规章不宜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文件为准。 |
8 | 将第二十六条【回填备案】改为“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 部分采纳。原因:各县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应当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贵池区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 |
9 | 加上:县、区财政要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予以保障。 | 未采纳。原因:条文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各类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保障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无需再重复强调。 | |
10 | 石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统一全市建筑垃圾收费标准或提供收费标准设置指导。 | 未采纳。原因:条文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处置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待制定的政府规章不宜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文件为准。 |
11 | 将第二十六条【回填备案】改为“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 部分采纳。原因:各县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应当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贵池区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 |
12 | 加上:县、区财政要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予以保障。 | 未采纳。原因:条文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各类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保障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无需再重复强调。 | |
13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议将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设置 | 未采纳。原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对施工单位的处罚,但《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被处罚主体不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但《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的情形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处罚的情形不同。 |
14 | 市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科 | 将《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中“准运证”全部改为“运输核准凭证”。 | 未采纳。原因:“运输核准凭证”是“准运证”的形式之一。 |
15 | 将第二十六条中“应当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改为“应当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备案”。 | 部分采纳。原因:各县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应当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贵池区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 |
16 | 将“第二十九条【信用管理】第一项”对接市发改委,是否能将建筑垃圾处置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纳入征信考核体系。 | 未采纳。原因: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城市管理部门。目前,建筑垃圾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已纳入信用池州公示。 | |
17 |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 将第三十条第(五)项“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理的”修改为“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部分采纳。将“处理”改为“运输”。原因:运输是处置的方式之一。 |
18 | 将第三十条罚款数额改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未采纳。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作出的具体规定。 | |
19 |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车辆”修改为“运输车辆”。 | 采纳 | |
20 |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未按照核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缺乏上位法依据,建议修改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采纳。原因: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作出的具体规定。 | |
序号 | 其他社会公众 | 反馈的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社会公众 | 《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六条将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装修垃圾管理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 采纳 |
序号 | 局党组会 | 反馈的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局党组会 | 将第十九条“推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制度。”改为“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营许可证制度。” | 采纳 |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