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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06 10:24 |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主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
二、餐厨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集中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体商户是餐厨垃圾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三、主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纳入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体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体商户的餐厨垃圾,由我市依法获得特许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收运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个体商户应与我市餐厨垃圾授权收运处置企业(池州皖能环保有机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收运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设置、清洁和维护收集容器并放置在指定位置。其他垃圾如纸巾、牙签、一次性餐具、打包盒、塑料袋等应避免与餐厨垃圾混合。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规使用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二)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三)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投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六)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对违反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于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爱护城市环境、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让广大市民生活的更健康、更安全、更舒心。
祝愿大家财源广进、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