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城罚决字〔2024〕第32-1号
当事人:池州市开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南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忠
当事人在未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走廊改造项目劳务工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当事人与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务费付款凭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承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走廊改造项目劳务工程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与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及付费凭证;
证明案涉项目劳务工程合同价款为15万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32-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路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