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城罚决字﹝2024﹞第14-1号
当事人:池州在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型产业集中区宇邦工业园
当事人在施工湖山云筑花园b2地块项目时,将该项目塔式起重机安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贵池区鸿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池建移字(2023)第24号案件移送单及移送材料;当事人与贵池区鸿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塔式起重机安拆工程价款为138万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14-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施工湖山云筑花园b2地块项目时,将该项目塔式起重机安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贵池区鸿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陆仟玖佰元(¥69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与东湖北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