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城罚决字﹝2024﹞第17-1号
当事人: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春
地址: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村流金路
当事人在施工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二期项目钢结构2#厂房超危大工程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南愚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池建移字〔2023〕第19号)及所附材料、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产品销售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池州耀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劳务费用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表、《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十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钢结构2#厂房的实际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68035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17-1号}、《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池)城听告字﹝2024﹞第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与东湖北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