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城罚决字〔2024〕第17-2号
当事人:谢*春
住 所: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村流金路
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施工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二期项目钢结构2#厂房超危大工程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当事人作为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本局对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作出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4〕第17-1号}。
证明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以及对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罚款数额是人民币22000元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17-2号}和《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池)城听告字〔2024〕第17-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池州建投鼎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路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