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城罚决字〔2024〕第33-2号
当事人:孙*
住 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路广华楼
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施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走廊改造项目时,将该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池州市开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作为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本局对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4〕第33-1号};
证明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及处罚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33-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安徽子祥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叁拾捌元(¥38.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路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