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张金萍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 局长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泔水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69号)、《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池州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池政办【2015】3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池州市泔水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目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加强泔水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二)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区域。
(三)属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泔水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协调原则。乡镇、街道负责对生猪养殖场(户)实行网格化管理,掌握养殖场(户)饲喂泔水废弃物情况。
(四)部门协同。《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管理、食药监、农业、环保、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五)处置原则。《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泔水处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化”原则。
(六)管理规范。《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泔水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规范,明确了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义务。
(七)产生单位的义务。《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泔水产生单位的责任义务。
(八)停歇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泔水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性服务企业停歇业管理要求。
(九)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泔水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