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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4968417/201612-00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7-12-13 10:22
废止日期: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3 10:22 来源: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趋复杂,城市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城市管理要求越来越高,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保障不力等问题,制定《条例》目的在于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系统、全局、综合的角度,解决当前我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条例》的特点

    《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条例》不但是我市立法史上的首部实体法规,也是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我省设区的市制定的首部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较好地遵循和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理念和发展方向。

    三、什么是城市管理?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四、《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

    《条例》着力构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建、环保、公安、交通、国土、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其性质为城市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使下列处罚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仅有七条,那其他违反《条例》中的规范性和禁止性条款规定怎样处理?

    鉴于《条例》设计内容较多,相应罚则规定也较多,因此单设专章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集中规定。一是依据立法技术规范,对上位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见《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罚则《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作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项行政处罚权已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在此,不作一一列举。二是对国务院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罚则作了吸纳;在不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形下,对违反城市公园、风景区水域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八、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有法可依

    《条例》出台之前,一些市民随意在清溪河公园和平天湖风景区水域清洗车辆、衣物、拖把,采摘水生植物,擅自游泳、垂钓等行为,由于无法律依据规范,一直困扰着城市管理者。为此,《条例》结合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明确规定,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禁止清洗车辆、衣物、拖把;禁止擅自放养家禽家畜;禁止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禁止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禁止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禁止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动物;禁止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九、量化“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罚则

    虽然,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对损害城市绿化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但未明确具体处罚额度。安徽省也没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这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条例》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规定的情形下,借鉴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地方立法创制。《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条例》为何对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

    省人大常委会今年修订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已经相当明确和具体。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同一事项作出重复规定。但鉴于此项内容社会关注度高,《条例》还是对住宅小区内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

    十一、突出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

    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十二、环境保护有的放矢

    环境保护方面,《条例》分别从控制噪声污染、油烟(气)污染、露天烧烤污染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噪声污染。《条例》禁止在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产生娱乐噪声污染环境;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产生商业噪声污染环境;禁止在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居民区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加工噪声污染环境;禁止午休、夜间在居民区产生施工噪声污染环境。

    《条例》还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高考、中考等社会重大活动期间,可以采取临时性的管理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油烟(气)污染。《条例》明确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义务,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油烟、废气净化装置;(2)专门的油烟、废气排放通道;(3)异味处理设施。

    露天烧烤污染。《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十三、市容管理标准明确具体

    《条例》规定,禁止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禁止在指定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和写印广告传单;禁止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出店经营、搭建亭棚。

    摊点群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范围和时间内经营;及时处理废弃物,保持场地卫生整洁。

    报刊亭等亭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店经营;亭棚外立面保持清洁,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形的,及时清洗、修复。

    户外广告设置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与城市风貌和格局相协调,避免产生声光污染;广告内容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惯。

    《条例》明确规定,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公共空间使用权。

    十四、健全联合执法协同机制,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数字化、精细化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查处违法行为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管理,作出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依托数字化平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划定辖区网格区域,细化网格日常巡查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发现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十五、《条例》明确多种途径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规定,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内部检查、监督、考核机制,督促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进一步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还要接受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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