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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
二、《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三、主要内容
一是纳入本次裁量基准制定范围的事项,涵盖10大类594项,分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类23项、建筑市场监管类55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135项、建筑节能类16项、标准定额与勘察设计管理类18 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8项、房地产类103项、住房公积金类2项、城市建设与管理类206项、大气污染防治类28项;二是以行政处罚事项为主项,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违法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若干基准;三是《裁量权基准》采用表格形式,包括事项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基准等内容;四是《裁量权基准》违法情形表述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含本数。
四、根据《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哪些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含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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