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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684968417g/202406-00011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4年6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14 10:04
废止日期:
2024年6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4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10:04 来源: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城罚决字〔2024〕第34号

 

当事人:安徽省徽园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江南中学

代表刘*海        

 

当事人安徽省徽园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店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后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备案,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池建移字20246号)及所附材料;《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说明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3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路与东湖路交叉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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