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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城罚决字﹝2024﹞第49号
当事人: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桂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永明路1-19号
当事人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上林苑a5#楼工程在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未停止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建管消函〔2023〕53号),2024年3月11日消防验收备案复查拍摄的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现场勘验图,项目负责人李志成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审批表及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减员表;
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停止使用上林苑a5#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局事先告知书》{(池)城告字〔2024〕第49号}和《池州市城市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池)城听告字〔2024〕第4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建设的上林苑a5#楼工程在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未停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与东湖北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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