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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草拟了《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和告知承诺书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的决策部署,依照中共池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池州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法〔2021〕115号)。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安徽省住建厅于2021年12月27日印发《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我局通过深入研究,积极组织讨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建设类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设立行政处罚的规定为基础,同时借鉴省住建厅免罚清单内容,形成了《池州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和告知承诺书》初稿。4月12日,征求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意见,共收到一条修改意见,同意修改意见一条,并及时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免罚清单》的核心功能是对行政处罚裁量中“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化、明确化,具体表现为免罚行为。因此,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内容,《免罚清单》主要规定了七大类78项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免罚清单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实现少处罚。同时,我们也明确提出,《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在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因此,我们在制定《免罚清单》的同时,也建立了告知承诺制,即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签订《告知承诺书》。
五、下一步保障措施
一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要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符合免罚规定的当事人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二是加大培训宣传,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关注、分析、解决。
解读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0566-204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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